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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俊锋,男,1977年出生于河南省伊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山东金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河南省伊川县。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徐文龙、赵彦青,山东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王俊锋在济南市历下区华阳路注册成立山东金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聘任李某(未到案)为公司经理,并招聘业务人员开展工作。该公司要求业务员通过拨打电话或沿街发放宣传彩页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以为河南某某焊剂厂融资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许以月利率1%-1.7%的利息,同时承诺由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保证资金安全。经审计,自2014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俊锋共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22人,非法吸收资金1,663,000.00元,已返还72,610.00元,未返还1,590,390.00元。庭审中,公诉机关变更已返还数额为76810元,未返还数额为15861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俊锋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集资参与人李甲、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22人的证言及合同等书证;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王甲、张甲的证言;金葵投资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山东实信会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抓获材料及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王俊锋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7]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俊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解蒙、被告人王俊锋、辩护人徐文龙、赵彦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俊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俊锋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已返还部分款项的辩护观点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俊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21年2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追缴后发还集资参与人(详见附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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