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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与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健,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毓龙,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JEFFREYALLENRHODA,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健因与被申请人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IBM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7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健申请再审称,王健的报销行为符合IBM公司鼓励合并账单的实际做法,并不属于违规。假设王健违规报销,但之后双方达成谅解并签订“留任协议”,且IBM公司在该协议中认可王健是“一名表现良好的现任员工”,故IBM公司依据先前报销争议认定王健违反公司规定并作出开除决定,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王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及原审查明的事实,IBM公司的规章制度已经通过邮件向王健告知,王健应当遵守执行。根据该规章制度的规定,王健将非因公司业务产生的通讯费用进行报销,属于虚假报销行为,该行为符合IBM公司《员工手册》有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情形。王健再审申请的主张缺乏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王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健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傅启超

书记员:唐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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