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健,男,1976年8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JEFFREYALLENRHODA,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奇新,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利群,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健诉被告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纠纷在本院另案进行诉讼,且该案仍在审理中(案号为(2017)沪0115民初3444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与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一定关联,且上述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程小勇
书记员:王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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