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育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居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陆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王某与被告夏某、陆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文静
书记员:马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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