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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军与上海昭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健军,男,195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成兵,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昭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倪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平,上海思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健军与被告上海昭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健军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恩健

书记员:陶娴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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