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健军,男,195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成兵,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昭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倪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平,上海思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健军与被告上海昭好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健军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恩健
书记员:陶娴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