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健花,女,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华,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裕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许镇昭。
申请人王健花与被申请人上海裕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健花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裕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王健花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曙建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健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裕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王健花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曙建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担保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健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张梦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