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蔡某和、黄骅市乐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旗,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黄骅市乐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某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石港路。
法定代表人:宋树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树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沧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迎宾大道泰大国际广场A座。
负责人:于立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司职员,住。

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朝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4046.6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被告蔡某和辩称:交通事故属实,对于责任认定无异议,我和蔡彬是兄弟关系,事故车辆实际所有人是蔡某和,蔡彬是借用我的车辆,我车在太平洋财产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我给原告垫付20000元。
被告乐某某公司:车辆在保险公司上的保险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事故车辆挂靠在我们公司,实际所有人是蔡某和,事故发生以后公司没有垫付,蔡某和个人垫付的。
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支公司辩称:1、冀J×××××号车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为50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请求核实我方标的车的行驶证及驾驶人员的驾驶证、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如果没有拒赔免赔情形我司对于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不予承担。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30日20时30分,蔡彬驾驶冀J×××××号车沿老沿海路行驶至老海防路后唐村品惠超市门前处与顺行的王某某骑三轮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并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蔡彬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被告蔡某和系蔡彬驾驶的冀J×××××号车的实际所有人,该车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乐某某公司。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为50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原告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在黄骅市骨科医院住院64天,其伤情为:右侧肋骨骨折、左肩部软组织损伤、腰1椎体骨折、左手第5掌骨骨折等。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等级、二次手术费用、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由法院委托,经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为:王某某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二次手术费用约需12000元,误工期120-180日、护理期60-90日、营养期60-90日。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庭审意见,本院确认原告王某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
1、医疗费72634元(依据住院病历、用药清单、诊断证明、医药费票据予以确认);
2、二次手术费12000元(依据鉴定报告予以确定);
3、伙食补助费3200元(50元天×64天,住院64天按每天50元计算);
4、营养费2250元(30元天×75天,依据鉴定报告,确定营养期75天,按每天30元计算);
5、护理费7680元(120元天×64天×1人,依据鉴定报告及其住院病历,确定原告住院期间由其亲属一人护理,参照与护理行业相近的居民服务业标准及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按120元天计算);
6、残疾赔偿金15457元(12881元年×12年×0.1,依据司法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xxxx年xx月xx日出生,按河北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2881元计算12年);
7、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参考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其在事故中的责任予以确认;
8、鉴定、检查费4025.60元(依据鉴定、检查票据予以确定);
9、交通费300元(参考原告住院、居住情况,本院予以酌定)。
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3546.6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蔡某和为原告垫付医药费20000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蔡彬应对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蔡彬作为被告蔡某和的允许驾驶人员,其驾驶的冀J×××××号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支公司应在冀J×××××号车所投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00元,在伤残项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3462.60元;剩余损失80084元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支公司在该车所投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内予以赔付,以上共计123546.60元。待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后,原告王某某应返还被告蔡某和垫付款20000元。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支公司赔付后,被告乐某某公司作为挂靠单位不再承担给付赔偿款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号车所投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内赔付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23546.60元(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后,原告王某某应返还被告蔡某和垫付款2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有给付内容的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账号:04×××43)。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1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1386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朝霞

书记员: 王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