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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元峰与夏叙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元峰,男。
  委托代理人唐莲芳,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叙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峰与被告夏叙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志军

书记员:施  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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