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勤,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德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中原区电厂路19号楼1单元19层1902号。
法定代表人:苏常德。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郑州市城东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陈颖。
被告:河南全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瑞和小区综合1号楼。
法定代表人:房辉,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林、卞亚辉,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郑某、河南德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全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娄季林
书记员: 毛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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