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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余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蔡光元、覃梦华,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申请人:宜昌市润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虾子沟转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47682353M。
法定代表人:余宝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常德,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2019)鄂0506民初106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宜昌市润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北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82×××82)银行存款139665.09元,现被申请人宜昌市润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该账户系办理“平湖港湾”业主不动产证代为收取、缴纳契税、维修基金、办证费用的专用账户,冻结账户中的139665.09元非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宜昌市润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北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82×××82)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宜昌市润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北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82×××82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岳新平

书记员: 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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