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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鑫,上海市养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宏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于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于宏伟下落不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施立富
书记员:蔡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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