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东风,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肖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东风,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园园,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柳梁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查封房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高园园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柳梁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平
书记员:俞佳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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