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克非,男,1983年5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闵行区龙柏三村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悦,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沐晶,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金星,男,1993年6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王克非与被告倪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王克非诉称,2018年7月23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案外人沈霄铮借款80,000元,并签署借据,承诺于2018年8月22日前还款,但至今未还,后沈霄铮因故将债权转让给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自2018年7月23日起按照24%的年利率支付利息;2、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8,000元及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1,000元。
被告倪金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户籍均不在本院辖区内,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蔡 珺
书记员:姜瑞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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