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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司某某、肖凌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悦,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沐晶,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肖凌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司某某、肖凌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以原告已另行起诉为由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受。
  
  
  
  
  
  
  
  
  
  

审判员:王晓勤

书记员:杨  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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