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克非,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悦,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沐晶,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司佳颖,女,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肖凌云,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王克非诉被告司佳颖、肖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王克非以原告已另行起诉为由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克非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受。
审判员:王晓勤
书记员:杨 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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