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克非与陶佳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克非,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悦,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沐晶,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佳烨,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王克非与被告陶佳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沐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克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0,000元,并支付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2018年4月22日,原告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转账1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2018年7月13日及15日,被告分别还款本金5,000元,余款未再归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
  被告陶佳烨未到庭应诉及答辩,但在本案审理中,通过电话与本院联系,表示对原告的诉请均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8年4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本人陶佳烨(XXXXXXXXXXXXXXXXXX)于2018年4月22日向好友王克非(XXXXXXXXXXXXXXXXXX)借取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于2018年5月21日前归还并自愿支付给王克非人民币壹万元整作为利息及服务费,本笔借款纯属本人自愿,非套路贷,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本次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本人自愿接受,共计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当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陶佳烨转账100,000元。2018年7月13日及当月15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归还本金5,000元,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告提供了借条及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确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对于原告已履行借款交付义务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现仅归还本金10,000元,逾期至今未能归还剩余借款,理应承担继续清偿的责任。另被告已在借款时承诺给付利息,现原告依法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于法无悖,可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本院根据原告的诉称、提供的相关证据确定本案案件事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陶佳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克非借款本金90,000元;
  二、被告陶佳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克非以借款9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均由被告陶佳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许  颢

书记员:方倩竹 丁 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