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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陈桂某与上海西子联合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原告:陈桂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清,上海市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元琛,上海市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西子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夏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以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旷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陈桂某与被告上海西子联合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王某某、陈桂某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王某某、陈桂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陈桂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王某某、陈桂某负担。
  
  

审判员:苏琳琳

书记员:徐  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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