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临城县人,职工,现住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计贞,临城县兴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临城县人,农民,现住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系被告王某某女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法,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清除其在道路上堆放的树枝等一切障碍物,保持道路畅通;2.判令被告不得干涉原告清除通往房后道路上的野生树木;3.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东西为邻,原告居东,被告居西,中间有一南北通道,该通道是历史形成的道路,原告可通过该道向房后通行修缮房屋。今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通道北头堆放树枝等杂物,严重影响了原告的通行。另,在原告通往房后的道路上有三棵自生的野生树木,现因该树长大,影响原告的通行和房屋安全。原告在清除野生树木时,遭到被告阻拦,为此事原告多次找村干部却调解未果。为此起诉,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东西邻居,原告房居东,被告房居西。在原告与被告房之间现有一个三米左右通道,是村闲散地。在法庭勘察现场时,道路中间有树枝等杂物,在原告房后西北角有三棵树木,其中一棵树木距原告房屋较近,对原告房屋安全有一定影响。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该三棵树木系自己所有。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邻居,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现原被告房屋之间的通道是村闲散地,双方均可从此处向自家房后通行,现被告在此通道上堆放树枝等杂物应当予以清除。被告辩称原告后来所盖的房屋占用了公共通道是违法建筑,应当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处理。至于原告房后的三棵树木,其中一棵离房屋最近的榆树的生长确实影响了原告房屋的安全应当予以清除,被告王某某应当刨掉,原告王某某应补偿被告适当的刨树损失费用为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除原被告房屋之间通道上的树枝等杂物;
二、被告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原告房后西北角距房最近的一棵榆树刨掉,原告王某某补偿被告王某某刨树损失费100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钱立克
书记员:曹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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