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关尧,男,194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刘顺兴,男,194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潘玲玲,女,195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杭敏,女,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平(系杭敏丈夫),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周建华,女,195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刘珍珍,女,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陈如兴,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沈洪,女,195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列八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峰,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圣陶沙花园业主委员会,地址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赵卫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娟娟,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关尧、刘顺兴、潘玲玲、杭敏、周建华、刘珍珍、陈如兴、沈洪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圣陶沙花园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王关尧、刘顺兴、潘玲玲、杭敏、周建华、刘珍珍、陈如兴、沈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关尧、刘顺兴、潘玲玲、杭敏、周建华、刘珍珍、陈如兴、沈洪撤诉处理。
审判员:黄秉璋
书记员:陆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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