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兴家,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西安市爱民路西安工程大学南家属区20号楼3单元606室。1998年5月至2008年12月任西北纺织工学院(2001年2月更名为西安工程科技学院,2006年2月更名为西安工程大学,以下统称工程大学)财务处处长,其中2000年9月至2006年4月兼任院长助理,2006年4月任工程大学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副厅级)。2010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因王兴家患病暂押于西安市安康医院)。
辩护人杨李影,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4月22日以西检诉三刑诉(201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兴家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被告人王兴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向本院申请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审理该案,本院经征求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和被告人王兴家的同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7日公开开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审理了该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艳娟、赵侃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兴家及其辩护人杨李影到庭参加诉讼。因调取新证据,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兴家在负责工程大学“中省共建”项目申报工作期间,自2004年8月至2008年6月,以给学校争取“中省共建”专项资金,需给有关单位人员送礼为名,先后16次以借条形式,从工程大学财务处马某甲管理的“点招费”中借款213万元。2008年3月,王兴家以减少、隐匿工程大学2003年“点招费”收入的手段,冲销了其213万元借款中的150万元,同时将相应的借条抽走并销毁。至此,被告人王兴家将其在点招费中213万元的借款平帐,并最终将被其冲销的150万元公款贪污归己。
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工程大学为处理申博、教学评估、中省共建等项目中产生的非正常支出,王兴家指使工程大学财务处工作人员马某甲、马某乙及工程大学国资处袁建国、曹某等人,通过校外人员以会务费、购买计算机、公寓床等名义开具了大量虚假发票.从该校财务部门套取现金共计269.8908万元并由王兴家掌管。被告人王兴家又乘机将所套取现金中的160.46万元公款贪污,据为已有。
综上,被告人王兴家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310.46万元。另查明,被告人王兴家将上述贪污的款项中310.35万元,先后存入由其掌控的其亲友毛某甲、毛某乙、王某等六人开设的股票资金帐户,用于炒股牟利;其余1100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经陕西宜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王兴家控制的上述六个股票账户股票收益共计118.190747万元。案发后,王兴家的妻子毛某甲将赃款310万元退交中共陕西省纪委,将0.46万元赃款及炒股盈利118.190747万元,退缴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兴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明被告人身份及任职情况的西安工程大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西安工程大学出具的王兴家任职文件、个人简历、权限证明、情况说明及户籍证明等书证;还有证明王兴家以减少、隐匿点招费收入的手段,冲销其借款中的150万元及王兴家用虚假业务发票套取资金并将其中160.46万元据为已有的借条、虚开的发票、辨认笔录、银行资料、西安工程大学财务资料、情况说明等书证;又有证人马某甲、马某乙、朱某、姜某甲、杨某、曹某、宫某、雷某、王某、沈某等人的证言在卷佐证;还有证明王兴家将贪污的款项用于炒股并盈利的证人毛某甲、毛某乙、毛某丙、姜某乙、姜某丙、王某的证言及上述六人的股票账户资金明细、陕西宜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等书证;再有侦查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及相关部门文件、通知、情况说明等书证证实;被告人王兴家亦有多次供述在卷可查。上述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兴家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任西安工程大学财务处长、党委副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隐瞒收入、虚假报销等手段,将310.46万元公款据为已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兴家所犯贪污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兴家自愿认罪并有坦白情节、能积极退缴赃款及用赃款炒股非法所得,请求对王兴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王兴家的宣告刑应确定为有期徒刑十年的量刑建议,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本院不予采纳。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兴家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衍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9日起执行至2023年11月8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2万元(已缴纳人民币31万元);
二、被告人王兴家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310.46万元,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单位;非法所得人民币118.190747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胡军润
代理审判员 张鹏
代理审判员 王龙
书记员: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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