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上海金螳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义,上海金螳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毅炯
书记员:施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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