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王兵。
原告(反诉被告):舒红兰。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桂华,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晋辉,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靖,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钦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佐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兵、原告舒红兰与被告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钦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刘 锋
书记员:许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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