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再狮,男,194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根,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友丽,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凤英,女,195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季伟星,男,195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季伟成,男,195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东,江苏莘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再狮与被告季凤英、季伟星、季伟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王再狮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再狮撤诉。
审判员:张恩健
书记员: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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