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军,男,1981年3月7日生,回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海军,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正花,女,1972年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上海卫誉印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正花。
原告王军与被告朱正花、被告上海卫誉印务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刘 昂
书记员:顾思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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