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军,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侯奕奕,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王军与被告侯奕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王军诉称,2017年5月23日,被告因个人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承诺三个月内连本带息归还30.30万元。借款后,被告共计归还2万元。因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侯奕奕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均在上海市虹口区,故应当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应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被告侯奕奕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侯奕奕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侯奕奕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蓓
书记员:安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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