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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与秦皇岛市东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秦皇岛市东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韩磊(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王军
杨国华(河北秦皇岛海港区海滨路天剑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东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长城花园付9栋。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5242666-1。
法定代表人:田克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磊,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无业。
委托代理人:杨国华,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滨路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秦皇岛市东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自称其于2014年3月26日经庞军(另案原告)介绍入职被告单位从事保安工作,每月约定工资2000元,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执行上12小时休24小时工作制,没有双休日及节假日,被告没有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2014年8月29日被告单位通知原告不要再来上班了。
2014年9月18日,原告基于被告的上述事实,以被告单位为被申请人向秦皇岛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1、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0元;2、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000元;3、向申请人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8096元;4、向申请人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828元;5、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
秦皇岛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日以申请人(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原告因此来院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4个月的双倍工资8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8096元(2000元÷21.75×44个双休日×200%);4、被告向原告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828元(2000元÷21.75×3个法定假日×300%);5、被告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不否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但认为原告的入职时间及工资标准与原告所述不符,原告在被告单位不存在上12小时休24小时的工作时间,实际是每天工作8小时,休周六、周日。
原告离职的情况是因为原告违反劳动纪律,被告让原告改正,原告主动提出离职的。


审判长:鲍成新
审判员:郭玉田
审判员:王林果

书记员: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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