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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与鲍杰、孙静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2018)沪0110民初25707号
  原告:王军,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芸,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杰,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孙静怡,女,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王军与被告鲍杰、被告孙静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2019年1月8日,原告王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王军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军负担。

审判员:蒋金秀

书记员:俞渊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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