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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薛某狮、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现住石家庄高新区,
被告:薛某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藁城市,现住,
委托代理人:刘晓芳,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薛某狮、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间为民间借贷纠纷。首先应以有效的协议管辖确定案件管辖权,无约定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确定管辖权。本案中原、被告未对管辖权进行约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原告为接收货币一方,故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东方家园社区居委会、石家庄深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出具的《证明》载明:“……王某某自2012年7月份连续至今,住在我小区,居美颐园7号楼1单元102号。”故原告经常居住地为石家庄高新区居美颐园,属本院管辖区域,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薛某狮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海兰

书记员:付新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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