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冠冠,男,1987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刚,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存艺,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聪冲,男,1990年5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桂良,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卫,男,1988年1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戴家村九支路XXX号。
原告王冠冠与被告费聪冲、第三人张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王冠冠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冠冠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王冠冠负担(经审批予以免收)。
审判员:唐 韵
书记员:张晓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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