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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上海青浦区晶晶民办幼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舟,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银芬,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浦区晶晶民办幼某某,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福有。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上海青浦区晶晶民办幼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希希

书记员:邹孝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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