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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冬梅与顾小花、陈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龚百泉,男,1970年4月28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裕西村XXX号。
  原告:王冬梅,女,1968年7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两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小花,女,1981年10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陈波,男,1982年1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国,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伊旻,女,2003年6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新桥村毛家桥499号2室。
  法定代理人:石美兰(系第三人的祖母),女,1954年11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新桥村毛家桥499号。
  原告龚百泉、王冬梅与被告顾小花、陈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2月25日,原告龚百泉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顾小花、陈波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龚百泉、王冬梅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顾小花、陈波的诉讼,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百泉、王冬梅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龚百泉负担。
  
  
  
  
  
  

审判员:黄菲菲

书记员:高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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