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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凤媛与陆平、高湘娟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凤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敬,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平。
  被告:高湘娟。
  被告:孙军敏。
  被告:陆家琦。
  法定代理人:陆平,系被告陆家琦父亲。
  原告王凤媛与被告陆平、高湘娟、孙军敏、陆家琦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王凤媛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王凤媛以另案诉讼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凤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凤媛负担。

审判员:刘  锋

书记员:许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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