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凤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敬,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平。
被告:高湘娟。
被告:孙军敏。
被告:陆家琦。
法定代理人:陆平,系被告陆家琦父亲。
原告王凤媛与被告陆平、高湘娟、孙军敏、陆家琦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王凤媛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王凤媛以另案诉讼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凤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凤媛负担。
审判员:刘 锋
书记员:许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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