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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田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燕,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营业地河北省邢台市。
  负责人:魏魁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艳丽。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田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俞建忠

书记员:黄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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