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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邓某某、邓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裘美艳,河北庭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顺平县。被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顺平县。被告:邓文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顺平县。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三被告履行赡养义务,为原告提供居住。二、要求三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1000元。三、要求三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平均承担已产生的医药费3000元,并平均承担日后所产生的医药费用。四、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现年85岁,丈夫邓纬汉已经去世,二人共生育三个孩子,分别是长子邓文芝、次子邓某某、三子邓文全。因原告年老体衰,还患有心脏病、糖尿病、高血玉等多种严重疾病,生活已完全不能自理,完全需要孩子们提供赡养,照顾生活。在此情况下,原告的次子、三子相对较为孝顺,原告一直跟随其二人吃住生活,相应的医药费用也有其二人承担,而长子却对原告没有很好的尽赡养义务,对原告产生的医药费也不承担。就此,三被告就如何共同赡养问题上发生争执,经多次协商始终不能达成一致,只得请求法律解决。综上所述,原告为解决养老之事,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望人民法院尽快审理,公正裁判。三被告同意赡养原告,每人一个星期照顾原告,以后花费医疗费三被告均担。但被告邓某某认为,原告主张的每月生活费1000元过高,已花费的3000元医疗费不予认可。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邓文芝、邓某某、邓文全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裘美艳、被告邓文芝、邓某某、邓文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邓某某、邓某某、邓文全同意赡养原告,每人一个星期照顾原告,以及以后花费医疗费三被告均担,对原告王某某的上述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三被告每人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的主张,本院认为数额过高,以每月300月为宜。原告主张的已花费医疗费3000元,因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花费,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某某、邓某某、邓文全履行赡养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每人一个星期轮流照顾原告王某某。二、被告邓某某、邓某某、邓文全于本判决生效后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王某某赡养费300元(于每月4日前给付)。原告王某某以后花费医疗费由被告邓某某、邓某某、邓文全三人平均负担。三、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邓某某、邓某某、邓文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彭刚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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