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凤贞,女,192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沈德昌(系原告王凤贞之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板泉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沈友妹,女,195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德源(系原告沈友妹胞兄),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光华,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吉,男,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剑峰,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佳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诚伟,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颖颖,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凤贞、沈友妹与被告沈吉、第三人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19)沪0106民初22198号一案正在审理中,该案的审理结果影响本案的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须以(2019)沪0106民初22198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江梅娟
书记员:宣志鸿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