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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凤贞、沈友妹与沈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凤贞,女,192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沈德昌(系原告王凤贞之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板泉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沈友妹,女,195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德源(系原告沈友妹胞兄),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光华,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吉,男,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剑峰,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佳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诚伟,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颖颖,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凤贞、沈友妹与被告沈吉、第三人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19)沪0106民初22198号一案正在审理中,该案的审理结果影响本案的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须以(2019)沪0106民初22198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江梅娟

书记员:宣志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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