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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
李晶
王某某
胡秀萍(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
高庆萍(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八一街60号。
负责人:张友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晶,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秀萍,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庆萍,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秦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4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保财险秦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晶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秀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人保财险秦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之间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者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关于争议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  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故王某某的女儿即驾驶员刘春英向三者亲属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上诉人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三者妻子李志宏既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对此被上诉人提交了由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及民政局出具的证明,上诉人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综上,上诉人人保财险秦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6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人保财险秦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之间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者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关于争议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  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故王某某的女儿即驾驶员刘春英向三者亲属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上诉人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三者妻子李志宏既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对此被上诉人提交了由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及民政局出具的证明,上诉人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综上,上诉人人保财险秦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86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巍
审判员:刘兴亮
审判员:武学敏

书记员:李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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