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凤麒,男,1981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庆明,上海中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春花,女,1974年5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建国,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蓓,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王凤麒与被告靳春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王凤麒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凤麒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凤麒撤诉。
案件受理费用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凤麒负担(已付)。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张树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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