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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凤麒与靳春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凤麒,男,1981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庆明,上海中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春花,女,1974年5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建国,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蓓,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王凤麒与被告靳春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王凤麒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凤麒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凤麒撤诉。
  案件受理费用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凤麒负担(已付)。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张树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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