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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凯与余新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凯,男,1993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伟,上海璟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新妹,女,1982年4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王凯与被告余新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田亚靖、人民陪审员濮如毅、顾凤瑾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新妹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5,000元并支付以85,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及以85,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提出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2018年9月14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后因被告不需要10万元,于同日归还原告1.5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款项,但被告未能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余新妹未到庭亦未具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9月14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向原告借款10万元,于2018年12月14日前归还。未按期归还的,被告承担5,000元违约金。同日,原告将10万元转入被告银行卡中。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以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归还借款。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至于原告自认被告归还过15,000元,故主张被告归还85,000元,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原告因被告逾期尚未归还借款,要求被告偿付利息的主张,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不到庭应诉,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新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凯借款85,000元;
  二、被告余新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王凯以85,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及以85,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王凯已预交),由被告余新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凤瑾

书记员:田亚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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