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199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胜男,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雯婵,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赵某,女,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余某,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青,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某、赵某、余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曹 旦
书记员:刘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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