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某:王列,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畅,上海欣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远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金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峰。
原某王列与被告中远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某王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畅、被告中远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某王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某财产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7,150元(2018年6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租金16,000元/月计算4个月,及其他财产损失)。事实和理由:原某系被告服务项下的物业,在本区杨泰路XXX弄XXX号商铺经营餐厅生意,名字为“渔哥饭庄”。2018年5月23日下午6点左右,有三人声称为临近商铺装修,以检查消防为由,私自至原某餐厅二楼和地下室,打开消防栓开关,并打开被告物业管理项下总消防阀门。当日晚7点10分左右,原某餐厅内被打开的消防阀门往外喷射大量水量,致原某餐厅泡水产生损害。事发后,原某立即打电话找到被告,被告为原某调取了监控,原某也报了警。后根据监控视频中的车牌号码,派出所将三人所属消防公司的老板找来,他们是为附近店铺做装修的,在消防公司老板、被告方的肖经理、原某妻子在场的情况下,消防公司老板承认三人是帮他干活,并愿意赔偿原某20,000元,原某也同意了。但事后消防公司老板又不承认了,不同意赔钱。原某承认打开消防栓阀门的三人非被告工作人员,但被告作为物业公司,应该负责消防设备的管理和维护,被告疏忽管理,致使消防总阀被违规开启,及后期未能采取正确方式留存现场证据,未尽物业服务义务,致原某大量财产损失无处索赔,故被告应赔偿其未尽管理责任所导致原某财产的直接损失及营业收入、租金等间接损失。
被告中远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辩称,被告确系原某经营商铺下的物业服务公司,但经核实,进入原某餐厅的三人并非被告员工,是业主家装修的工人,当日在物业保安处登记要查看消防总阀门,被告也告知他们只能查看不能动;原某餐厅受损,与消防总阀的状态无关,物业项下的消防总阀门或分支总阀门按消防规范,都处于开通状态,保证末端消防开关打开就有水,起到消防系统应有的作用,除非个别业主装修、调试才会临时关闭消防总阀;案外三人打开原某店内消防开关产生的损害与被告无关,事实上本案中的消防分支总阀门控制了六户店铺,其他五户都没事,被告对店铺内的消防设施仅有维护义务,但末端开关则应由原某自行使用管理,原某系餐厅实际管理人,对其餐厅内的消防开关负管理义务,故不同意原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本区杨泰路XXX弄XXX号商铺产权人为案外人杨某1、杨某2、韩某某,2015年10月17日,杨某2与案外人洪某某及原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该商铺租赁给洪某某和原某,租期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系该商铺的物业服务公司。洪某某全权授权原某处理该商铺受损失事宜。
审理中,被告为证明其辩称,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监控视频,证明有三人去查看过控制原某等六户业主的消防分支总阀门,但视频中显示不了他们是否动了消防分支总阀门。原某对视频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该消防分支总阀门属于物业监管范围,被告应承担管理责任;(2)业主装修登记材料,证明根据被告保安登记,事发当天出现的三人是该业主家装修的工人,该三人去查看消防分支总阀门是经过被告允许的,但被告告知其并不许动总阀门,被告对业主装修注意事项也进行了告知。原某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这三个人经被告允许去看消防分支总阀门,被告就应当承担管理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对进入原某商铺打开消防末端阀门开关的三人均认可并非被告工作人员,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要对原某商铺内的消防末端阀门喷水承担管理责任。本院认为,造成原某商铺消防栓喷水的直接原因在于其末端消防开关被打开,而该末端消防开关位于原某商铺内,属于原某控制、管理的范围,该开关被打开不能归责于被告。至于案外人是否打开了消防分支总阀门,根据常识,为维护消防设施应有的作用,消防总阀门一般情况下都应处于开通状态,以保证末端消防开关打开就有水,故案外人是否打开消防分支总阀门,与本案被告应否承担管理责任无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某王列要求被告中远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财产损失127,150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某王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国侠
书记员:向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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