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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一兆韦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代理人张珏,上海瑞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兆韦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金宇晴。
  委托代理人林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颖,工作人员。
  原告王某与被告一兆韦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韵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珏,被告一兆韦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晨、徐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系被告会员,在被告黄浦丽园会所办理了会员卡,并购买了私教课程。2017年10月21日17时许,原告平躺在瑜伽垫上,放松身体由私教高成龙为其拉伸四肢和身体各部位。在拉伸大腿时,因角度不当及用力过猛直接导致原告股骨骨折,现留有内固定未拆除。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人民币68,733.43元(被告私教高成龙已全额垫付,视为被告公司行为)、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5,400元、护理费10,800元、误工费5,108.6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080元、衣物损失费1,000元、交通费1,000元、律师费7,000元。
  被告一兆韦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确实是在被告私教给原告做放松拉伸课程时受伤,原告自身身体有问题,被告没有任何过错。被告确认误工费数额,其他由法院定夺,不同意二期费用一并处理。垫付部分要求一并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会员。2017年10月21日17时许,被告私教给原告做放松拉伸课程时致原告左股骨干骨折。经鉴定,后遗症未达人体损伤致残残疾程度,伤后一期治疗休息180-210日,护理120日,营养90-120日;若其今后行二期治疗,酌情休息30日,护理15日,营养15日。
  以上事实,有鉴定意见书、发票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在被告私教为其拉伸时受伤,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虽辩称原告自身身体有问题,但并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由本院根据证据材料、鉴定结论、相关标准酌情确定。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伤势未达伤残等级,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一兆韦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68,733.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400元、营养费人民币2,400元、护理费人民币9,200元、误工费人民币5,108.63元、鉴定费人民币2,08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交通费500元、律师费4,000元,合计人民币92,922.06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人民币68,733.43元,被告实际应支付人民币24,188.63元。
  二、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30元(原告已预缴人民币2,125.16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1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人民币153元,被告一兆韦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韵清

书记员:牟嘉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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