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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王栋梁(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建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栋梁,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栋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给付其保险赔偿金54119元主张,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施救费均数额过高;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被告不予承担的辩解,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实,故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一百零七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保险赔偿金541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给付其保险赔偿金54119元主张,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施救费均数额过高;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被告不予承担的辩解,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实,故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一百零七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保险赔偿金541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3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刘英红
审判员:于志杰
审判员:李维

书记员:崔玉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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