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剑,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超伦,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瑷华,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峥,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剑与被告李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超伦、被告李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李峥归还借款100万元;二、判令李峥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多年的朋友,李峥因生意周转而向王剑借款100万元,双方于2018年9月10日签订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王剑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了借款。但借款期限届满,李峥并未按时还款,王剑多次催讨无果,故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所请。
李峥辩称,其确实向王剑借款100万元用于项目周转,钱款也都收到。双方此前已协商过,但因项目还在进行中,目前无法在确定的时间内还款,所以仍希望与王剑进一步协商。关于利息,如果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亦同意支付,具体由法院审查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剑持有落款日期为2018年9月10日、借款人为李峥的借条一张,内容为“因用于(借款目的:生意周转)于2018年9月10日向出借人王剑借款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小写XXXXXXX.00元,借期为1个月,于2018年10月10日一次性还清。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若发生情况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上述内容下方有王剑及李峥的签名和捺印。
2018年9月10日,王剑通过其本人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向李峥名下招商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借条、电子银行回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王剑提交由李峥出具的借条,其中就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均作了明确记载,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结合王剑提交的借款交付凭证,本院认定王剑和李峥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款本金为100万元。现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李峥未按约还款,故王剑要求李峥还款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逾期利息,虽然双方在借条中未作约定,但王剑主张自借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故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剑借款100万元;
二、李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王剑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34.60元,由李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任培君
书记员:于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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