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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加林与王经安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加林,男,195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济舟,上海汇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经安,男,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林诉被告王经安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加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加林负担。

审判员:王  未

书记员:鲍丹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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