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勇熹,男,2017年3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理人:王松滨,男,系原告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涛,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蒙跃,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超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刚。
被告:华润置地(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峰。
原告王勇熹诉被告华润超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润置地(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诉讼中,原告王勇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勇熹撤回起诉。
审判员:练 斌
书记员:蔡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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