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华,男,197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庞丽萍,女,1976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其,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女,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刘某某,男,200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吴某,系刘某某母亲,身份事项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庞丽萍诉被告吴某、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庞丽萍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华、庞丽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华、庞丽萍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华、庞丽萍负担。
审判员:童翔燕
书记员:王竹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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