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华,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联钦,上海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文荣,男,195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华诉被告曹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联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文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至2019年间,原告陆续给予被告银行承兑汇票累计金额达161万元,被告接受了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开始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剩余部分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未支付。2019年5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银行承兑汇票107万元,利息为月息2%。被告至今尚欠原告90万元未支付,已超过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曹文荣未到庭亦未具辩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23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被告欠原告银行承兑汇票107万元,利息月息2%,利息从5月份起算每月2万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原告认可被告已归还17万元。
上述事实,由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90万元的诉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起算日期为2019年5月23日,计算标准为年利率24%,有欠条约定,且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文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华借款本金90万元;
二、被告曹文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华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54元,减半收取计6,777元(原告王华已预交),由被告曹文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莉婷
书记员:陆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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