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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与朱国臻、高红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华,男,1989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国臻,男,197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高红玲,女,1980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新疆省。
  原告王华与被告朱国臻、高红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2019年11月2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华撤诉处理。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陆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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