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本案因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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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杨 立
书记员:王晓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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