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华明,男,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有国,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国旗,男,1985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王华明与被告刘国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2018年12月6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了相关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华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计938元,由原告王华明负担(已付)。
审判员:姚洪涛
书记员:周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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