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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占奇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王占奇,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镇**村**号,现暂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号。于2018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占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王占奇伙同他人(另案处理)驾驶改装的粤C93****别克商务车来到佛山市南二环勒流服务区内,从被害人葛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苏HC6***半挂危化品运输车油箱内盗窃柴油200升,经鉴定,价值125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

2019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占奇他人驾驶改装的粤C93****别克商务车来到佛山市南二环勒流服务区内,从停放在该处的被害人王某某的赣H86***大货车和被害人陈某某的豫QD1***大货车内油箱盗窃柴油,共盗得柴油100升,经鉴定,价值634元。

事后,被告人王占奇与其同伙对盗得的柴油进行销赃,王占奇共分得赃款1200元。

2019年11月19日,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八坊村***********房内抓获被告人王占奇。

综上,被告人王占奇盗窃财物金额共计人民币18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葛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王占奇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占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占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占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欧阳海明

检察官助理:梁士强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占奇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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